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
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已获得
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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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通知全体股东,
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出席对象、投票操作流程等
相关事宜。
2015 年 12 月 19 日,贵公司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网上刊登了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4:45 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人
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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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公告刊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关于放弃参与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以及《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陈汉文)》,贵公司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了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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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5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投票结束后,由监事和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情况,公布了审议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表决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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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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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马 焱
负责人:杨伟程 徐 述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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