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星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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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 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委托,就其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博世华 19 名股东购买博世华 80.51%股权,并向深圳博睿意及

上海勤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9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出具《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过户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发行过程及认购对

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前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标的资产过户法律意见书》、《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世纪星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

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完善和补充,本法律意见书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

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应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提交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星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世纪星源与有关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重

组报告书》、世纪星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世纪星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陈栩、许培雅、陈振新、陈青

俊、刘柏青、温俊明、姚臻、金祥福、王卫民、浙江天易、杭州环博、新疆盘古、

浙江赛盛、宁波赛伯乐、杭州钱江、杭州智耀、华昌资产、浙江联徳、浙江浙科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博世华 80.51%股权,交易对价为 44,883.20 万元,世纪星源以发行

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39,714.56 万元,按 3.65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合计发

行股份 10,880.7014 万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5,168.64 万元。

(二)配套融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上市公司拟向深圳博睿意及上海勤

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238.19 万元,发行价格为 3.74 元/股。本

次配套融资募集的资金将用于以下用途:(1)用于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对价;

(2)向博世华进行增资补充其运营资金;以及(3)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获批或实施为前提,本

次配套募资的最终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如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不成功,上市公司将以自筹和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费用,并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向博世华提供财务资助,支持博世华的业务发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如下批准或授权:

(一)世纪星源的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4 月 29 日,世纪星源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

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以及《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15 年 4 月 29 日,世纪星源独立董事出具《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意见》、《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对本次

发行涉及的有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本次交易。

3.2015 年 5 月 27 日,世纪星源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订

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的批准

1.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天易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天易持有

的博世华 6.98%股权以 3,52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2.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联徳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联徳持有

的博世华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3.2015 年 3 月 31 日,华昌资产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华昌资产持有

的博世华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4.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浙科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浙科持有

的博世华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5.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钱江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杭州钱江持有

的博世华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6.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环博全体股东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杭州环博持有

的博世华 5.71%股权以 3,456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80%,以现金支付转让价格中的 20%,同意就本

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他一

切相关文件,并协助其办理其他一切必要手续。

7.2015 年 3 月 31 日,浙江赛盛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浙江赛

盛持有的博世华 3.81%股权以 1,92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

续。

8.2015 年 3 月 31 日,宁波赛伯乐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宁波赛伯

乐持有的博世华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

续。

9.2015 年 3 月 31 日,新疆盘古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新疆盘古其

持有的博世华 4.76%股权以 2,4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10.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智耀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将杭州智耀

持有的博世华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世纪星源,世纪星源以向其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同意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签署和提供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同时协助其办理其他一切相关

手续。

(三)博世华的批准

2015 年 4 月 2 日,博世华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陈栩将其持有的

15.87%股权以 9,6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2)许培雅将其持有的 14.95%股权以

9,043.2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3)浙江天易将其持有的 6.98%股权以 3,520 万元

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4)杭州环博将其持有的 5.71%股权以 3,456 万元价格转让给

世纪星源;(5)新疆盘古将其持有的 4.76%股权以 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6)

陈振新将其持有的 4.76%股权以 2,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7)浙江赛盛将

其持有的 3.81%股权以 1,92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8)杭州钱江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以 1,6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9)宁波赛伯乐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

以 1,60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0)杭州智耀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以 1,600 万

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1)刘柏青将其持有的 3.17%股权以 1,920 万元价格转让给

世纪星源;(12)陈青俊将其持有的 2.70%股权以 1,36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3)

浙江联德将其持有的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4)华昌资产将其

持有的 1.75%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5)浙江浙科将其持有的 1.75%

股权以 8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6)温俊明将其持有的 1.27%股权以 768 万元

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7)姚臻将其持有的 0.79%股权以 48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

源;(18)王卫民将其持有的 0.48%股权以 288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19)金祥福

将其持有的 0.48%股权以 288 万元价格转让给世纪星源;(20)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以放

弃前述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2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签

署并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所需的补充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保证、说明等文件、提供相关信息并协

助世纪星源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手续。

(四)证监会的核准

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作出《关于核准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栩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9 号),核准世纪

星源向陈栩发行 21,041,096 股股份、向许培雅发行 19,820,712 股股份、向浙江天易

发行 9,643,836 股股份、向杭州环博发行 7,574,795 股股份、向新疆盘古发行 6,575,342

股股份、向陈振新发行 6,575,342 股股份、向浙江赛盛发行 5,260,274 股股份、向宁

波赛伯乐发行 4,383,562 股股份、向杭州钱江发行 4,383,562 股股份,向杭州智耀发

行 4,383,562 股股份、向刘柏青发行 4,208,219 股股份、向陈青俊发行 3,726,027 股股

份、向华昌资产发行 2,410,959 股股份、向浙江联德发行 2,410,959 股股份、向浙江

浙科发行 2,410,959 股股份、向温俊明发行 1,683,288 股股份、向姚臻发行 1,052,055

股股份、向王卫民发行 631,233 股股份、向金祥福发行 631,23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核准世纪星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96,22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

套资金。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世纪星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

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有权实施本次交

易。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博世华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及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49473627M),博世华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世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1

1 世纪星源 5,072 80.51%

2 陈昆柏 1,228 19.49%

合计 6,300 100%

2.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720-1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止,博世华 19 名

股东的股权已过户给世纪星源,且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相关股权

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世纪星源已收到博世华 19 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合计 108,807,015.00 元。

(二)本次交易所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 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

2015 年 12 月 11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720-1 号),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止,世纪星源已

收到上海勤幸、深圳博睿意缴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款合计 132,381,862.80 元,扣除

承销费用 11,500,000.00 元后,世纪星源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881,862.80 元,其

中新增注册资本 35,396,220.00 元,资本公积 85,485,642.80 元。

1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博世华办理工商登记时其股东持股比例需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因此,世纪星源经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 80.5079%,陈昆柏经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 19.4921%。

2.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及结果进行核

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所出具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

见书》。

(三)本次交易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为收购博世华的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博世华承担的债权债务在本

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仍然由博世华享有和承担。

(四)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03400),确认其已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受理世纪星源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

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世纪星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44,203,235 股

(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44,203,235 股),非公开发行后世纪星源股份数量为

1,058,536,842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办理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事项;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的新增股份办理了验资及登记申请手续,相关交易对方将

在股份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本次交易的

交易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有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

史财务数据均已如实披露,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

实际差异的情况。

五、 本次交易过程中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中,世纪星源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六、 本次交易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

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世纪星源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也未发生世纪星源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履行

2015 年 4 月 29 日,世纪星源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

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陈栩、许培雅、刘柏青、温俊明、姚

臻、金祥福、王卫民、杭州环博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根据世纪星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

协议已经生效,交易各方正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的履行

2015 年 4 月 29 日,世纪星源与深圳博睿意、杨未然、章锟及郝春萍签署《股

份认购协议》,2015 年 5 月 6 日,世纪星源与深圳博睿意、杨未然、章锟、郝春萍

及上海勤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根据世纪星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

协议已经生效,交易各方正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三)交易对方需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承诺主要包括股份锁定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

易的承诺、业绩承诺等,《重组报告书》已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根据世纪星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世纪星

源与其他交易各方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与风险

(一)向部分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世纪星源尚需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完毕且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并完成验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交易对方

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5,168.64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世纪星源办理上述后

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新增股份上市及后续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世纪星源尚需在深交所办理有关新增股份上市手

续,并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

世纪星源办理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有关交易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

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

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发行人与其他交易各方已按

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标的资产过户、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申请等手续;发行人尚需依照相关协议约定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部分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办

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和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发行人办理上述后续事项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

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王健

李翰杰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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