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总经理工作细则修改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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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改对照表

一、第十六条

修改前: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公司单笔资产报损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由总

经理审批并财务负责人会签,报董事会备案;年度累计报损 50 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修改后: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低于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二)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在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之间

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高于 1,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

修改前:

对外投资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设

立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其它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批准签订。

修改后: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设立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其它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批准签订。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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