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修改对照表
一、第十六条
修改前: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公司单笔资产报损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由总
经理审批并财务负责人会签,报董事会备案;年度累计报损 50 万元人民币(含)
以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修改后: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低于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二)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在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之间
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高于 1,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
修改前:
对外投资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设
立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其它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批准签订。
修改后: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设立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其它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批准签订。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