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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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
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执行董事)、
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例会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是指由总经理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经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总经办成员及与
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安
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经理认为必
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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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条 总经理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
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矩阵式结构,由业务部门与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行政、
人事、法律)共同管理,两个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经
理最终裁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中心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业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超过各业务中心预算及超出授
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签批。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
用员工,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进
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审计部负责人调整总经理要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 投资款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依照合同
支付投资款,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并财务负责人会签,不受金额
限制。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低于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
(二)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在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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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由董事会批准;
(三) 当期财产损失总额高于 1,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决策权限:
(一) 日常经营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许可合同、租赁合同等):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副总经理初审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设立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其它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批准签订;
(三) 资产运用合同:属于公司章程明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合
同,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签订;
(四) 其它合同:由总经理批准签订,其中重大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程序及审批权限,由公司相关财务规定
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支付货款审批权限: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由财务负
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其它审批权限
(一) 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 预算内短期投资;
(三) 所有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
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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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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