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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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规范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监

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

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

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年报审计的全程工作公司内审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其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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