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8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
台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15:00至2015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935,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81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保荐机构人员,该等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251,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352,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8%。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 审议《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
投票截至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
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
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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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 晓 东 蓝 晓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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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永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