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 鲁亿通 公告编号:2015-044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下
午15:00至2015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莱阳市龙门西路256号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纪法清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其中1名股东同时是股东授权代理人),
代表股份51,187,5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677%。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其中1名股东同时是股东授权代理
人),代表股份50,935,6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8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1,922.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2863%。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2,704.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4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782.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1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1,9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863%。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87,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52,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87,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52,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蓝晓东、张永军律师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