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受让霸州市胜利顺达燃气有限公司51%股
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受让霸州市胜利顺达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事宜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质量高,盈利前景广阔,持有该公司股
份有利于公司做优做强天然气业务,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公
司战略转型。
2.本次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
合法。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工
作的专业资质,上述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
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
系,具有独立性,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
4.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评估使用的假设前提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和准则,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结果公允;评估方法选取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
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预期未来收入增长幅度、折
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的取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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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转让价格主要依据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价格公允,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我们表示赞成。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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