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5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5年12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A座11层公司
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14:00时。
5、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9:30—11:30时和13:
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7
日15:00至2015年12月2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成文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723,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523%。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714,8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321%。
参加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202%。
2、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18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11,650,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8.3462%。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18,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7%;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5,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718,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7%;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11,645,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臧欣律师、刘斯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