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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 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以 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⒛ 14年 修订)》 (以 下简称 “《股
” “ ”
东大会规则》 )的 规定 ,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指
“ ”
派律师出席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⒛ 15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在此同意 ,公 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 ,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5年 ⒓月10日 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 司董事会于⒛ 15年 12月 11日 在 巨潮
资讯网 (蛟 扭尘堕廴cnin屯 ∞n迪 )等 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 会议通
’’
知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 《股东大会规则》
“ ”
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
规定 。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根 据本所
律师见证 ,现 场会议于⒛ 15年 ⒓月28日 下午 13:30在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 公司董事长邓家贵先生主持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 统 进 行 网络 投 票 的具 体 时 间为 ⒛ 15年 12月 28日 上 午 93ll11∶ 30,下 午
13:0Cl15⒑ 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⒓月歹 日下午 1500至 ⒛ 15年 12月 28日 下午 15:00期 问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问、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 ,符 合相关法律 、 《股东大会规则 》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
“ ”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 、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 ,在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 理人 共 50人 ,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63,7“ ,208股 ,占 48,⒆ 18%。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
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
此外 ,通 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人 ,代 表公司
股份数为 1,140,γ 3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870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 合 《公
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 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 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
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 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 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 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正 本一式三份 。
(本 页以下无正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 20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
鲫
数
钮嗣
经办律师 :
洒宀
二0一 五年十二 月二十八 日
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