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15-5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以公
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3: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家贵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64,926,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5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63,786,2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6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0,7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6,702,5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7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15,561,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0,7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
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议案详情请见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906,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82,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3%;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7%。
2、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交通银
行股份
北京汇 有限公
宝金源 司-浦
投资管 欧阳葆 银安盛
名称 邓家贵 吴学民 鲁昌硕 朱植斌 周生高 李中原 龙昌荣
理中心 华 战略新
(有限 兴产业
合伙)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出席股 19,883 12,305 9,200, 6,834, 6,232, 1,818, 1,600, 1,590, 810,00 702,74
数(股) ,964 ,692 000 712 800 400 000 000 0 3
1.00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
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