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2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 2015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7 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7 日 15:00--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共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213,736,3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3.878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3,540,3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8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49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64,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48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表决情况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5 亿元银行授信
的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213,736,3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审议事项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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