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壹册 第壹册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虞佳英化
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950 号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hina Alliance Appraisal Co.,Ltd.
报告日期:2015 年 12 月 15 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3 层
邮编:100077 电话:010-68090001 传真:010-68090099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资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0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2
五、评估基准日.......................................................................................................... 13
六、评估依据.............................................................................................................. 13
七、评估方法.............................................................................................................. 14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6
九、评估假设.............................................................................................................. 17
十、评估结论.............................................................................................................. 1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0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2
十三、评估报告日...................................................................................................... 22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 24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我们对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7月31日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如下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
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
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
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
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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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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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950 号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
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英化
工”)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
考依据。
本次评估对象为佳英化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佳英化工申报的全部
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7月31日,
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佳英化工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
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5,740.24
非流动资产 2 2,352.8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
投资性房地产 4 -
固定资产 5 2,082.82
在建工程 6 141.00
无形资产 7 43.9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43.94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85.06
资产总计 10 8,093.06
流动负债 11 3,953.69
非流动负债 12 -
负债总计 13 3,953.6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 4,139.37 25,600.00 21,460.63 5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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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
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
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
产评估报告正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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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950 号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
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
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
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
者。
(一)委托方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委托方”)
住 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
注册资本:7,98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11-22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储存)销售;3,9-双[2-
(3,5-二氨基-2,4,6-三氮嗪)乙基]-2,4,8,10-均四氧烷辛环螺环[5,5]十一烷(CTU-G)
(固化剂)、六芳基二咪唑光刻胶引发剂、三溴甲基苯基砜、三氮嗪光致产酸剂、9-
取代吖啶光刻胶引发剂、锍鎓盐阳离子引发剂、邻苯甲酰苯甲酸精品(OBBA)、邻
苯甲酰苯甲酸甲酯(OBM)、三(4-二甲基氨基)苯甲烷(LCV)、10-(2,5-二羟基
苯基)-10-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HCA-HQ)、三芳基咪唑(INC)、甲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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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芳基咪唑(TAI)、甲基苯基砜、粗品三溴甲基苯基砜(TPS)、溴化钠、醋酸钠的
生产及销售;电机配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光电子新材料及新型
高分子功能材料的研发;光刻胶引发剂(PBG 光刻胶引发剂、碘鎓盐光刻胶引发剂)
和光刻胶树脂的中试及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概况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电子材料领域各类光刻胶专用电子
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贸易业务。公司主要产品为光刻胶专用化学品,分
为光刻胶用光引发剂(包括光增感剂、光致产酸剂等)和光刻胶树脂两大系列。公司
的产品按照应用领域分类,主要有印制电路板(PCB)光刻胶专用化学品(光引发剂
和树脂)、液晶显示器(LCD)光刻胶光引发剂、半导体光刻胶光引发剂及其他用途
光引发剂四大类。
强力新材成立于 1997 年,2011 年 10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旗下下
辖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杰森化工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和常州强力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一家控股子公司。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注册名称: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英化工”)
住 所: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三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俞叶晓
注册资本:1068.1783 万元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7 年 09 月 11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染料、有机化工中间体、安息香双甲醚;年产:
40%硝酸 1650 吨、98%甲醇 542.5 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 月 27 日)、
97%硫酸钠 2900 吨。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
2. 佳英化工概况
(1)佳英化工设立
1997 年 9 月,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做出《关于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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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1997 浙绍外经贸资字),同意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佳英化工。佳英化
工的投资总额为 3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210 万美元。
1997 年 9 月 5 日,佳英化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经贸资浙府字[1997]8169 号)。
1997 年 9 月 11 日,佳英化工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
绍总副字第 001332 号)。
佳英化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 210万美元 0万美元 100%
合计 210万美元 0万美元 100%
(2)第一次出资及验资
1999 年 6 月 24 日,上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虞会外验(1999)字第
82 号),验证截至 1999 年 5 月 31 日佳英化工已收到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投入的 34
万美元。
佳英化工本次出资及验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 210万美元 34万美元 100%
合计 210万美元 34万美元 100%
(3)减少注册资本
1999 年 9 月 16 日,佳英化工董事会做出决议,将佳英化工的注册资本由 210 万
美元调整为 40 万美元。1999 年 9 月 28 日,绍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做出《关于同
意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调整总投资注册资本的批复》(绍市经贸资(1999)55 号),
同意佳英化工将注册资本由 210 万美元调整为 40 万美元;并由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
司分二期出资,第一期出资 34 万美元,第二期出资 6 万美元。佳英化工分别于 1999
年 10 月 30 日、11 月 2 日、11 月 4 日分别 3 次作减资公告。
佳英化工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 40万美元 34万美元 100%
合计 40万美元 34万美元 100%
(4)第二次出资及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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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6 月 13 日,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宏会验字[2000]
第 113 号),验证截至 2000 年 5 月 31 日佳英化工已收到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投入的
49.68 万元人民币(出资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 8.28,折合 6 万美元)。
佳英化工本次出资及验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 40万美元 40万美元 100%
合计 40万美元 40万美元 100%
(5)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4 月 15 日,佳英化工董事会做出决议,同意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佳英化工的 100%股权转让给香港得虹有限公司。
2009 年 8 月 17 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发《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
(虞外经贸资(2009)95 号),同意香港英纬国际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佳英化工 100%股权
转让给香港得虹有限公司,并同意投资者重新修订的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佳英化工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香港得虹有限公司 40万美元 40万美元 100%
合计 40万美元 40万美元 100%
(6)第一次增资及该次增资的第一次出资
2013 年 9 月 2 日,佳英化工的法人独资股东香港得虹有限公司做出决定,增加上
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为佳英化工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至 160 万美元,企业性质由
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3 年 9 月 30 日,上虞市商务局核发《关于同意增资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虞
商务资(2013)121 号),同意:(1)佳英化工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40 万美元增加至
160 万美元;(2)增加投资者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为合营方,增资后,企业类型由
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3 年 10 月 22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虞
同会验(2013)外字第 043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10 月 15 日佳英化工已收到上虞佳
凯化工有限公司投入的人民币 500 万元人民币(折合 81.417313 万美元)。
佳英化工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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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 120万美元 81.417313万美元 75%
香港得虹有限公司 40万美元 40万美元 25%
合计 160万美元 121.417313万美元 100%
(7)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1 月 4 日,佳英化工董事会做出决议,同意香港得虹有限公司将持有佳
英化工 25%的股权转让,其中 14.375%股权转让给俞叶晓,10.625%股权转让给俞补孝。
2014 年 11 月 4 日,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核发《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虞商
务资(2014)141 号),同意(1)佳英化工合营外方香港得虹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佳英
化工 25%的股权中 14.375%的股权转让给俞叶晓,10.625%的股权转让给俞补孝;(2)
股权转让后,佳英化工的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合营公司的合同、
章程中止执行,并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4 年 11 月 4 日,香港得虹有限公司分别与俞叶晓、俞补孝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将所持佳英化工 14.375%的股权转让给俞叶晓,佳英化工 10.625%的股权转让给
俞补孝。
佳英化工本次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其注册资本按规定经折算
为人民币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 736.9633万元 500万元 68.99%
俞叶晓 190.4486万元 190.4486万元 17.83%
俞补孝 140.7664万元 140.7664万元 13.18%
合计 1068.1783万元 831.215万元 100.00%
(8)第一次增资的第二笔出资
2015 年 7 月 29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虞同
会验(2015)内字第 047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7 月 29 日佳英化工已收到上虞佳凯化
工有限公司投入的 236.9633 万元人民币。
佳英化工在本次出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 736.9633万元 736.9633万元 68.99%
俞叶晓 190.4486万元 190.4486万元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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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补孝 140.7664万元 140.7664万元 13.18%
合计 1068.1783万元 1068.1783万元 100.00%
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佳英化工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7-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5,740.24 4,201.90 3,792.93
非流动资产 2,352.82 2,327.66 2,256.01
总资产合计 8,093.06 6,529.56 6,048.94
流动负债 3,953.69 3,522.13 4,110.18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3,953.69 3,522.13 4,110.18
净资产合计 4,139.37 3,007.43 1,938.77
项 目 2015(1-7) 2014 2013
营业总收入 8,025.05 13,740.88 7,705.51
营业利润 1,219.76 2,708.53 678.29
利润总额 1,195.47 2,696.91 676.35
净利润 894.98 2,018.62 518.84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江苏苏亚金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苏亚审[2015]90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主营业务情况
佳英化工主要从事光引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苯偶酰、安息香
双甲醚等,该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制造涂料、油墨、光刻胶、农药、医药中间体以及染
料等产品。
(1)生产模式
佳英化工采取以销定产、自主生产的生产模式。公司销售部在经过合同评审后签
订供货合同,按合同要求向生产部门传递生产通知单,生产部根据整个生产安排情况
以及合同期限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生产。除此之外,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对市场和客户
需求的判断,提前编制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活动,预备部分库存。
(2)采购模式
公司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由采购部统一实施,根据生产任务分解采购需求,制
订采购计划,依据厂商供货能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确定供应商,实行
订单跟踪,由质检部检验合格后入库。
(3)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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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分为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两部分,直接销售系指客户采购佳英化工的产
品后作为原材料用于其自身生产,佳英化工直接与客户联络、了解客户订单需求,并
跟踪负责销售合同的签订、管理、款项催收等事宜。间接销售系指客户(化工贸易商)
采购佳英化工的产品后用于销售给其他客户,贸易公司负责和佳英化工协商、定价并
签订销售合同, 佳英化工根据贸易商的需求组织生产销售。
佳英化工销售产品的价格,是依据其生产成本情况和市场的供求情况相结合后进
行分析确定的。
(4)盈利模式
精细化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其精细化工产品销售收入。佳英化工根据与
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通知仓库部门发货,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在将产品交
付给客户时,由客户对签收单进行确认,佳英化工以客户盖章后的货物签收单确认产
品销售收入。该等销售收入与生产成本、各项税费之间的差额即为佳英化工的盈利来
源。
(5)结算模式
在销售方面,佳英化工通常采取先发货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佳英化工根据客户信
用程度的高低,一般给予客户30天-90天的信用期。在采购方面,佳英化工通常采取
先收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不同的供应商分别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的方
式进行结算,佳英化工和供应商建立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供应商一般会给予佳英化工
30天-60天的信用期。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强力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被评估单位佳英化工 100%的
股权。
二、评估目的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佳英化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涉及的范围为佳英化工申报
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和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和审计后账面价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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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 57,402,414.16
货币资金 13,270,913.66
应收票据 6,837,625.80
应收账款 19,212,867.75
预付款项 687,203.50
其他应收款 901,395.51
存货 16,492,407.94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23,528,211.54
固定资产 20,828,193.47
其中:建筑物类 7,990,047.28
设备类 12,838,146.19
在建工程 1,410,000.00
无形资产 439,402.04
其中:土地使用权 439,402.04
其他无形资产 -
长期待摊费用 575,467.5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148.48
三、资产总计 80,930,625.70
四、流动负债合计 39,536,881.80
应付票据 10,000,000.00
应付账款 13,426,646.89
预收款项 3,364,372.53
应付职工薪酬 875,335.56
应交税费 3,750,446.81
应付股利 896,557.46
其他应付款 7,223,522.55
五、负债合计 39,536,881.80
六、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41,393,743.90
1.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委托
评估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已经江苏苏亚金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
认,并出具了苏亚审[2015]90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佳英化工申报评估的实物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房屋建筑物:建筑物主要有主厂房、BDK车间、各类仓库、中间体车间、办公楼
等,构筑物主要有生化池、围墙、污水池等。建构筑物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砖混
结构,普通装修,安装部分上下水,电气齐全。房屋建筑物大部分在2000年建成,2013
年部分建筑物重新修建,施工质量较好,现场勘测未发现基础不均匀沉陷及墙体开裂
风化等现象,总体看使用情况较好,未进行维修或大修。
机器设备:主要为各类反应釜、储罐、泵、冷凝器和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主要
分布在BDK车间、中间体车间,大小设备有193项。产品生产线主要由反应釜、罐体以
及冷凝器组成,并经由管道输送原材料和排出废气。除此之外,还有配电房的发电机
与配套设备,以及离心机和干燥机等。这些设备多数购于2012、2013年,之前的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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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多数已更换,2013年又陆续更新设备,平时做到责任人负责到每片区域的贵重设备,
定期检查,每年8月左右大检一次,保养较好,没有大修特修的情况,性能完好。
除上述主要设备外,还有与之配套的附属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车辆等,均能正
常使用。
3.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1)截至评估基准日,佳英化工申报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为 1 宗土地的土地
使用权,账面价值 43.94 万元。详细情况见下表:
宗地 土地 登记用 宗地面积 国有土地 他项 剩余土地
宗地位置 地号
编号 使用者 途 (平方米) 使用证号 权利 年限(年)
宗地 上虞佳英化 上虞化工园 工业用 国用2002字第31-4
20,899.20 31-30-0-20 抵押 12.7
1 工有限公司 区 地 号
(2)除上述资产外,佳英化工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主要为专利和专有技术,截止评
估报告日已有 4 项技术取得了专利授权,1 项技术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另外 2 项为准备
申请成专利的专有技术。
1)专利
序号 申请号/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日 专利类型
1 201510094662.4 一种安息香双甲醚的合成工艺 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
2 201520123849.8 一种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设备 2015.09.23 实用新型
3 201520123884.X 一种盘式连续干燥机 2015.09.23 实用新型
4 201520123882.0 一种震动流化床干燥机 2015.09.23 实用新型
5 201520123848.3 一种平板式刮刀卸料离心机 2015.09.23 实用新型
2)专有技术
核心技术名称 适用范围 技术特点
变废为宝,减少了液碱用量,减少了废水、废气的
氮氧化物水吸收制稀硝酸 苯偶酰制作
排放,实现循环经济
用等离子体去氧化挥发性有机物,减少二次污染,
低温等离子体处理废气 VOC 治理
实现无害处理
4.除上述未记录无形资产外,佳英化工未申报表外资产。
5.评估范围仅以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内容为准。
6.除审计报告外,本报告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是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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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一般为公开、公平市场条
件下的价值,因此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
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
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是委托方根据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
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 月 16 日);
3.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准则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
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 号,2004 年 2 月 25 日);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
见》的通知(会协[2003]18 号,2003 年 1 月 28 日);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
[2011]227 号,2011 年 12 月 31 日);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
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2007 年 11 月 28 日);
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
评 协 [2011]230 号 ,2011 年 12 月 30 日) ;
6. 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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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与评估相关的准则体系。
(三)权属依据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机动车辆行驶证;
4. 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
5.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四)取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
3. 委估资产的购置合同、协议;
4. Wind 资讯;
5. 搜集的相关价格信息;
6. 评估师现场察看和市场调查取得的与估价相关的资料。
(五)其他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佳英化工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以及利润预测明细表;
2. 强力新材与中同华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 2013、2014、2015(1-7)专项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
凭证、财务经营方面的资料、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
票等财务资料;
4. 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5.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被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
货币衡量;(2)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
量;(3)被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佳英化工整体能够形成稳定的现金流,
相关收益的历史数据能够获取,未来收益也能够进行相对合理地估计,且其相应的风
险能够可靠计量,故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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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
(2)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资本市场上有类似的行业上市公司,故适
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被评估对象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
于继续使用状态;(2)能够确定被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潜力;(3)具备可利用的
历史资料。佳英化工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所拥有的技术能力、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
价值并未在财务报表中完全反映,资产基础法评估时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
而无法客观的反映公司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价值,因此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
估。
综合以上因素,本次评估确定选用收益法和市场法。
(二)评估方法简介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基本公式为:
E BD
式中:E 为被评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D 为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B
为被评估企业的企业价值:
B P Ci
式中:ΣCi 为被评估企业基准日存在的长期投资、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的
价值,P 为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n
R Rn 1
P i (1 ir )i
1
r(1 r )n
式中:Ri-被评估企业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Rn+1-稳定期预
期收益;n-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测期; r-折现率(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E D
WACC Re Rd (1 T )
DE DE
对于全投资资本,上式中 Ri=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
加-资本性支出
2.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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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
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
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
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
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由于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强力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供价值参考,考虑到市场法
选取的对比公司主要为国内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而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够成
熟,波动较大,股票价格受政策因素、资金因素等影响较大,易造成估值结果的一定
偏差;考虑到佳英化工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营理念、经
营策略和经营方法,并拥有相对稳定的营销、管理团队和一定的客户资源。评估师经
过对佳英化工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及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
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佳英化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
果作为佳英化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
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
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利润预测表,
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
人员通过询问、函证、核对、访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
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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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
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
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各评估小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
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
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
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
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
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
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4.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假设被评估单位于报告日后可正常取得业务相关
资质,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
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5.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7.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对企
业经营情况的影响;
8.本次评估基于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
理模式经营,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活动和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各种经营活
动合法,并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9.本次评估,未考虑被评估单位股权或相关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
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10.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的股东于年度内均匀获得净现金流;
11. 佳英化工年产 5,000 吨二苯甲酮项目已履行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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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环评批复,本次评估假设佳英化工年产 5,000 吨二苯甲酮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客观、合理,佳英化工能够按照可研报告进行投资、建设,并于 2016
年正式投入生产;
12. 于评估基准日佳英化工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所占用土地使用权非佳英化工
所有,亦无相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佳英化工实际控制人俞叶晓承诺,佳英化工将
继续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及时
办理污水处理设施所占用土使用权证书。本次评估假设佳英化工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之前可合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对价将与市场价格水平一致。
13. 评估基准日前佳英化工与上海德闰贸易商行存在关联采购定价不公允事项,
本次评估根据佳英化工实际控制人及佳英化工现有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假设因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给佳英化工带来的额外支出由承诺人无条件直接承担或者赔偿给佳英
化工。同时,根据俞叶晓、沈加南、俞补孝、陈卫、蒋飞华、王兴兵出具了《关于减
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假设未来关联交易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佳英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
评估。佳英化工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8,093.06万元,负债为3,953.69万元,净资产
为4,139.37万元。
1.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佳英化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25,600.00万元,比审计
后账面净资产增值21,460.63万元,增值率为518.45%。收益法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收益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5,740.24
非流动资产 2 2,352.8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
投资性房地产 4 -
固定资产 5 2,082.82
在建工程 6 141.00
无形资产 7 43.9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43.94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85.06
资产总计 10 8,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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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11 3,953.69
非流动负债 12 -
负债总计 13 3,953.6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 4,139.37 25,600.00 21,460.63 518.45
收益法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2.市场法评估结果
采用市场法确定的佳英化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29,900.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
净资产增值25,760.63万元,增值率为622.33%。
市场法评估结果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市场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5,740.24
非流动资产 2 2,352.8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
投资性房地产 4 -
固定资产 5 2,082.82
在建工程 6 141.00
无形资产 7 43.94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43.94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85.06
资产总计 10 8,093.06
流动负债 11 3,953.69
非流动负债 12 -
负债总计 13 3,953.6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 4,139.37 29,900.00 25,760.63 622.33
3.评估结论
委托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分别为:收益法的评
估值为25,600.00万元;市场法的评估值为29,900.00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
4,300.00万元,差异率16.80%。
由于目前国内股市属于新兴市场波动较大,不排除对比公司股票价格存在特殊因
素。我们经过对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
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
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被评估相关业务资产的整体权益价值,因此选定
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
于评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佳英化工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的
评估值为人民币25, 600.00万元。
本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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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
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
值。
2. 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
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
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
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 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佳英化工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佳英化工管理层制定
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佳英化工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企业未来盈利预测所涉及的相关数
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以及企业未来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负
责。本评估结论是在佳英化工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
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
4.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
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
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
评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评估假设的义务。并且,我们提请有关
方面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很可能会出现,因此
有关方面在使用本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决
策。
5. 本次评估中,我们参考和采用了佳英化工历史及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以及我们在中国国内上市公司中寻找的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
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
表数据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报表中数据的事实并不代
表我们表达任何我们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
该等资料没有其他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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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截止评估报告日,佳英化工年产 5,000 吨二苯甲酮项目已履行了项目立项审
批手续,并取得了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环评批复,本次评估是在假设佳英化工能够
按照可研报告顺利进行投资、建设,并于 2016 年正式投入生产前提下进行的评估,
若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报告结论应当进行调整。
7. 截止评估基准日,佳英化工申报的房屋建筑物中,主要未办理房产证如下表
所示。佳英化工承诺这部分未办理权证资产取得来源合法,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权
属纠纷,申报评估的面积与实际相符。评估人员索取了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工程预
决算等资料,以核实房屋的建设合法性、权属和建筑面积。本次评估中未考虑该房产
未来办理产权证明的相关费用;三车间于评估报告出具日已拆除。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 他项权利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备注
报告出具
三车间 混合 04.09 350.00 无 269,011.60 132,320.19
日已拆除
仓库 混合 07.09 240.00 无 259,000.00 164,303.13
8. 截止评估基准日,佳英化工申报的在建工程中 364 平方米的钢结构仓库所占
土地使用权非佳英化工所有。评估基准日之后,佳英化工经与俞叶晓协商并签署《资
产出售协议》,将钢结构仓库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 18.50 万元转让给
俞叶晓,同时因该资产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俞叶晓承担。
9. 于评估基准日佳英化工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所占用土地使用权非佳英化工所
有,亦无相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佳英化工实际控制人俞叶晓承诺,佳英化工将继
续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办
理污水处理设施所占用土使用权证书。本次评估假设佳英化工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之
前可合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对价将与市场价格水平一致。
10. 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止,担保债
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叁万元整,抵押物为上虞佳英化工
有限公司的厂区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上虞市盖北镇字第 00038271-00038274 号,
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字第 00323833-00323835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上虞国用 2002
字第 31-4 号);于评估基准日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无贷款。
11. 评估基准日前佳英化工与上海德闰贸易商行存在关联采购定价不公允事项,
本次评估根据佳英化工实际控制人及佳英化工现有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假设因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给佳英化工带来的额外支出由承诺人无条件直接承担或者赔偿给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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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同时,根据俞叶晓、沈加南、俞补孝、陈卫、蒋飞华、王兴兵出具了《关于减
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假设未来关联交易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12. 佳英化工将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佳纬化工作为办公用地,租赁期限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租金 30,000 元/年。本次评估收益预测中 2016 及以后年
度没有考虑这部分租金收入。
13. 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14.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1.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
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
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
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2. 未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
体。
3. 本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
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
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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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季 珉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贺梅英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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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目 录
附件一:两年一期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附件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1、 房产证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机动车辆行驶证
4、 专利权证书
附件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承诺函原件
附件五: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附件六: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七: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八: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
附件九: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十: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24 页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我们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
及的上虞佳英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以2015年7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
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论合理。
7.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季珉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贺梅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