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关于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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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108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1月24日,经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帝龙光电”)续签《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日。目前,鉴于该合同即将到期,而帝龙光电因生产需要拟续租公司厂房,

故公司拟与帝龙光电续签《厂房租赁合同》,继续将位于厂区内的6#厂房出租给

帝龙光电,租赁给帝龙光电使用的厂房面积3846.19平方米,月租金8.5元/平方米,

租赁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租金39.23万元。

上述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气(热能)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

担,本公司代收代缴,预计该等费用每月不超过25万元,全年不超过300万元。

本次公司与帝龙光电的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 339.23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帝龙光电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庆仙

路 189 号;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姜飞雄,

股东为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和姜超阳,其分别持股 90%和 10%。经营范围为许可

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太阳能电池 EVA 胶膜、太阳能电池背层保护膜。一般经

营项目:研发、销售: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光电应用材料、太阳能电池组建;货

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

1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帝龙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18.51%股份。帝龙光电为公司控股股

东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故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交

易为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总额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项目 交易金额 定价政策

房租 39.23 市场价

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能耗(水、电、气) 不超过 300 市场价

总计 不超过 339.23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该议案

时,三名关联董事姜飞雄、姜祖功、姜丽琴实施了回避表决,其余三名与会董事一

致同意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公司关

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此价格系参考公司周

边有关企业生产厂房出租的市场价为依据。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将暂时不用的厂房出租给帝龙光电,既可以提高厂房使

用效率,又可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租赁收益,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39.39 万元,

主要系厂房租金及代扣代缴水电费。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认为:公司本次与帝龙光电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2

十七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三位关联董事均作了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系参考公司周边有关企业生产厂房出租的市场行情价

为依据,不低于市场平均价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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