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帝龙光电”)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与帝龙光电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进行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
过,三位关联董事均作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系参考公司周
边有关企业生产厂房出租的市场行情价为依据,不低于市场平均价确定,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
为。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寿邹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