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设立安徽东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公正的立场和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公司投资设立安徽东华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东华保理公司”)事宜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作为工程公司,公司处于行业的中间嫁接环
节,开展保理业务将有利于提升整个业务供应链的质量和效率,增强
客户粘性,并有效拓展业务领域,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本次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
要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资10000
万元人民币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东华保理公司。
本次投资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