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8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告了《关
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77)。由于工作人
员的失误,公告中网络投票的“委托数量”等相关信息出现错误,现对相关信息
更正如下:
原文“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之5: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
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委托价格
总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100
1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 候选人周原 1.01
1.2 候选人沈陶 1.02
1.3 候选人王冬 1.03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 候选人王斌 2.01
2.2 候选人陈结淼 2.02
2.3 候选人崔咪芬 2.03
-1-
2.4 候选人郭倩倩 2.04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意见类型 委托数量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
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
为未参与投票。”
修改为: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
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不
设“总议案”。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委托价格
1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 候选人周原 1.01
1.2 候选人沈陶 1.02
1.3 候选人王冬 1.03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 候选人王斌 2.01
-2-
2.2 候选人陈结淼 2.02
2.3 候选人崔咪芬 2.03
2.4 候选人郭倩倩 2.04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则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
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
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委托数量
对候选人 A 投 X1 票 X1 股
对候选人 B 投 X2 票 X2 股
… …
合计 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总数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
为未参与投票。”
其它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
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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