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8 17: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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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278A 号

(共三册,第一册)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 评估目的 ........................................................................................................... 9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0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1

五、 评估基准日 ..................................................................................................... 11

六、 评估依据 ......................................................................................................... 11

七、 评估方法 ......................................................................................................... 14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2

九、 评估假设 ......................................................................................................... 24

十、 评估结论 ......................................................................................................... 25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5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8

附件 ....................................................................................................................................... 29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行为文件 ........................................................... 30

二、 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 31

三、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32

四、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33

五、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 34

六、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35

七、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 36

八、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37

九、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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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认

真的核实、评定估算等必要评估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如

下声明: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

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

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

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与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

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发现的

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

告的要求,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 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

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及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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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278A 号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

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因中

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事宜涉及的赤峰

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为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

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师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等为前提,采

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定估算。

至评估基准日,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为:

人民币 43,725.07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3,322.24 3,329.32 7.08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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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2 非流动资产 37,811.03 45,080.97 7,269.94 19.23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7,051.27 7,051.27 - -

4 固定资产 27,845.13 30,427.25 2,582.11 9.27

5 无形资产 887.76 6,222.88 5,335.12 600.97

6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3.67 1,366.37 -647.30 -32.15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20 13.20 - -

8 资产总计 41,133.27 48,410.29 7,277.02 17.69

9 流动负债 4,685.22 4,685.22 - -

10 非流动负债 2,449.81 - -2,449.81 -100.00

11 负债合计 7,135.04 4,685.22 -2,449.81 -34.33

12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3,998.23 43,725.07 9,726.83 28.61

评估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特殊事项在评估报告中作了特别事项说明,特提

请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

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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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278A 号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事宜涉及的

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

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项目的委托方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赤峰红烨锌冶

炼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

使用者。

(一) 委托方概况

企业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克利

注册资本:6,053,042,872.00 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10 号中国有色大厦

经营范围: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1 日);

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与其实

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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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

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

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有色集团主业为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建筑工程、机械制造、相关贸易及服务,

是我国最早“走出去”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20 多年来依托国际化优势和开展对外投

资合作的经验,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海外业务已遍布 20 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独

特的海外投资开发特色和优势,在中国有色金属行业中独树一帜,具有一定的国际知

名度和影响力。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工商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红烨)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冶炼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宏前

注册资本:33507.3 万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5 月 15 日

营业期限:1998 年 5 月 15 日至 2033 年 4 月 1 日

经营范围:机器的备品、备件销售;房屋、设备的租赁业务。

2. 历史沿革

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赤峰冶炼厂,是内蒙古自治区"八五"期间重点

项目,总投资 4.2 亿元人民币。1992 年开工,1995 年建成投产,1998 年 7 月通过正式

验收。1998 年 5 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了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实现年产 2.5 万吨锌锭,3.8 万吨硫酸,超出设计能力 15%,同时综合回收铜、

镉、钴、银等有限金属,产品已通过 ISO9002 国际质量认证和代表国际水平的英国(NQA)

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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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红烨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和内蒙古宏峰有色金属集团公

司在原赤峰冶炼厂的基础上共同出资,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出资 6500 万元,内蒙古宏峰有色金属集团

公司出资 6170 万元。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2002 年 2 月 29 日公司债转股后,股东变更为:内蒙古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赤峰富龙公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赤峰财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变更后,股东出资额

及股权比例如下:

2004 年 2 月 4 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 6170 万元国有股委托给赤峰市城

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不再由赤峰富龙公用有限公司管理。此次变更后,

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内蒙古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 6,499.20 万元 19.40%

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4,703.00 万元 43.88%

3 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6,170.00 万元 18.41%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3,069.00 万元 9.16%

5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450.00 万元 4.33%

6 赤峰财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16.10 万元 4.82%

合计 33,507.30 万元 100%

2006 年 4 月 27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售 8142 万元对应股权给中国建设银

行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变更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为 19.58%,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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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持股比例为 24.30%。此次变更后,股东出资额

及股权比例如下:

2006 年 4 月 26 日,赤峰德创投资有限公司购买赤峰财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的全部股权;2006 年 6 月 30 日赤峰德创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全部股权;2006 年 11 月 30 日赤峰德创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全

部股权。上述三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2007 年 2 月 28 日,天津市津海实业有限公司、赤峰德创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购买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6000 万元、2142 万元共计 8142 万元股权。

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2009 年 11 月 2 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赤峰德创投资有限公司和

天津市津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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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经股东会决议,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42.61%的股权

转让给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2013 年经股东会决议,内蒙古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 19.40%的股权转

让给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权未发生变化。

3. 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及评估基

准日财务报表概况如下:

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3,322.24 1,681.79 9,242.15

非流动资产 37,811.03 39,710.56 32,649.08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7,051.27 6,921.80 6,911.34

固定资产 27,845.13 29,532.27 20,129.15

在建工程 - 310.04 2,360.36

工程物资 - 121.83 129.82

无形资产 887.76 912.08 936.4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3.67 1,912.53 2,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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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资产 13.20 - -

资产总计 41,133.27 41,392.34 41,891.23

流动负债 4,685.22 4,783.03 3,442.73

非流动负债 2,449.81 2,206.77 4,430.26

负债合计 7,135.04 6,989.80 7,872.9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3,998.23 34,402.55 34,018.24

最近三年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营业收入 3,562.90 2,670.60 1,239.42

减:营业成本 2,676.30 1,927.62 1,580.19

营业税金及附加 74.65 50.65 23.99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404.95 317.93 312.29

财务费用 1,058.52 136.07 140.72

资产减值损失 144.02 - -

加:投资收益 129.47 24.34 -413.36

营业利润 -666.07 262.66 -1,231.13

加:营业外收入 281.66 427.99 159.35

减:营业外支出 121.04 23.00 -

利润总额 -505.45 667.66 -1,071.78

减:所得税费用 -101.14 269.48 -265.29

净利润 -404.31 398.18 -806.48

以上 2012、2013 及评估基准日的数据均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天运【2013】审字第 90226 号、中天运【2014】审字第 90015

号及中天运【2015】审字第 90238 号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三)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被评估单位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

责任公司。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提

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赤峰红烨锌冶

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提供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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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的评估对象为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

围为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各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

如下:

资产总计 411,332,718.77 元,其中:

流动资产: 账面金额 33,222,408.34 元

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378,110,310.43 元

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金额 70,512,743.28 元

固定资产: 账面金额 278,451,317.18 元

无形资产: 账面金额 8,877,550.76 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金额 20,136,699.21 元

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132,000.00 元

负债总计 71,350,369.11 元,其中:

流动负债: 账面金额 46,852,233.07 元

非流动负债:账面金额 24,498,136.04 元

以上数据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定,并出具 了中天运

【2015】审字第 902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不存在表

外资产。

(二) 企业无形资产状况

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用地 土地 准用 面积(平

土地证号 取得日期 原始入账价值 账面价值

号 性质 用途 年限 方米)

1 红国用(2001)字第 0334 号 2001/7/9 出让 工业 50 年 41,808.00

2 红国用(2001)字第 0335 号 2001/7/9 出让 工业 50 年 94,856.00

3 红国用(2001)字第 0336 号 2001/7/9 出让 工业 50 年 48,670.30 12,161,000.00 8,877,550.76

4 红国用(2001)字第 0337 号 2001/7/9 出让 工业 50 年 43,166.90

5 红国用(2001)字第 0338 号 2001/7/9 出让 工业 50 年 84,2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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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此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

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

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会计期末以及有利

于本次经济行为实现等因素。

六、 评估依据

(一) 评估行为依据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中

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向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业

务约定书》。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主席令 2008 年第 5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 36 号);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03 年);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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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第 12 号,2005 年);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11.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中评协〔2012〕248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7.《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8.《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9.《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1.《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关 注 评 估 对 象 法 律 权 属 指 导 意 见 》 ( 中 注 协 会 协

[2003]18 号);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4.《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财政部财会[2006]3 号);

15.《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 [2006]18 号);

16.《房地产估价规范》;

17.《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8.《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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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10 号);

3.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 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4

号,2000 年 10 月 22 日);

6.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动车强制报

废标准规定》;

7.《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4 年 11 月 22 日起执行);

8.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

格[1999]1283 号);

9.《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计价格[2002]125 号);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 号);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

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 号);

12.《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 年;

13.《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 年;

14.《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 年;

1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9 年;

16.中国人民银行 2014 年 11 月 22 号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7.赤峰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 年 12 月);

1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设部,建标[2000]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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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0.《全国进口及国外机电产品价格信息》;

2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

2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2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

25.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产业经济及宏观经济资料;

26.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

27.wind 资讯;

28.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

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评估方法的实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方法的实用性,采用了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

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本报告被评估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各

项资产和负债可以识别,可识别的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

行单独评估,被评估企业不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

资产或者负债,故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由于被评估单位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租赁给母公司经营,被评估单位无法对

公司本身的经营作出决策,且被评估单位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收

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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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由于被评估企业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

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企业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中国同一行业的可比企

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

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采用市场法。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

1.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1)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在账账、账表核实和核对银行对账单

的基础上结合对银行的函证回函情况,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核

对无误后,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 应收款项:为其他应收款,评估人员通过查阅账簿、报表,在进行经济

内容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对大额款项进行了函证,并了解其发生时间、欠款形

成原因及单位清欠情况、欠债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状况,具体分析后对各项

应收款收回的可能性进行判断,采用个别认定与账龄分析法相结合,综合分析应

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确定应收款项的评估值。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评估值以零列示。

(3) 存货

存货为原材料。

对存货的评估,首先评估人员对存货内控制度进行了核查,了解企业的存货

进、出和保管核算制度,核对企业财务记录、统计报表和实地盘查,抽查存货的

收发、结转和保管的单据、账簿记录,认为企业的存货管理现状较好,具有相应

的内控制度,并查阅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单,以确认存货的真实性及权属状况。

其次评估人员对存货的计价及核算方式进行核查,其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各项存货的评估方法如下:

1) 原材料

经核实,原材料账面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对于原材料周转快,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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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估值。对于部分积压

时间较长且不准备在今后的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评估人员从被评估单位了解到

该部分存货购置日期较早,之后由于技术更新换代等因素,现已无法使用,按可

回收价值确定评估值。

(4)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核算的内容为预交的所得税和待抵扣的进项税。评估人员首先

核对评估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报表余额,根据评估明细表查阅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预交所得税的相关凭证及附件,通过核实,其他流动资产账帐、帐表金额

相符,以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2.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

他非流动资产等。

(1) 长期股权投资

1) 非控制权长期股权投资

对参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资料的收集情况,结合被投资单位的资

产情况、盈利情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评估人员在检查验资报告、

出资证明、投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原始单据及其他相关文件真实性的

基础上,依据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净资产账面值乘以投资

比例确定长期投资评估价值。

(2) 固定资产评估

1) 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① 重置成本法

对不能单独产生收益、无成交实例的房屋建筑物,按房地分估的原则,采用

重置成本法进行评定估算。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评估时点的市场条件和被评估房产的结构特征计算重置同

类房产所需投资(简称重置价格)乘以综合评价的房屋建筑物的综合成新率确定被

评估房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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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全价=建筑安装成本+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权重+勘察成新率×权重

A. 重置全价的确定

a. 建筑安装成本的估测

根据被评估单位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在各种结构中选出典型工程,收集工

程相关等资料,采用预决算调整法进行计算,即套用 2009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9 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

2009 年《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 年《内蒙古自治

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工程直接费计算,按 2014 年 12 月《内

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程造价信息》进行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分别确定其在评估

基准日的建筑及装饰工程定额直接费用,然后依据建筑工程造价取费程序计算合

理措施项目费用及间接费,计算得出评估对象的土建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和

装饰工程造价,同类结构中其他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采用典型工程差异系数调整

法计算,影响房屋建筑安装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层数、层高、外形、平面形式、

进深、开间、跨度、建筑材料、装修标准、设备设施等,把待估对象和典型工程

进行比较,获取综合调整系数,待估对象建筑安装成本等于典型工程建筑安装成

本乘以综合调整系数。

对于小型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单价测算,利用当地同类结构评估基准日的单方

造价进行差异调整估算。

b. 前期及其他费用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取费。

c. 资金成本

根据企业建设规模和原始资料,按照国家工期定额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在正

常建设期情况下,且建设期内资金均匀性投入,按照评估基准日基本建设贷款利

率计算。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前期及其他费用)×建设期×利率×1/2

重置全价=建筑安装成本+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B.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理论成新率和勘察成新率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房屋建筑物的综合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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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理论成新率的计算

理论成新率=(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或者: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b. 勘察成新率的测定

首先将影响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主要因素按结构(基础、墙体、承重、屋面)、

装修(楼地面、内外装修、门窗、顶棚)、设备设施(水卫、暖气、电照)分项,参照

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实际现状确定各分项评估

完好值,再根据权重确定勘察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结构部分打分值×权重+装修部分打分值×权重+安装部分打分

值×权重

c. 综合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取权重 0.4,勘察成新率取权重 0.6。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0.4+勘察成新率×0.6

C. 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2) 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

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正常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设备

使用时间较长,市场上无法询到同类型全新设备市场价、且存在活跃的二手交易

市场的设备,如普通的机动车辆及电子办公类设备,采用市场法评估。

对于待报废的设备,按其重量以废钢的回收价格作为评估值。

① 重置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A. 重置全价的确定

a. 机器设备

对于国产设备,重置全价主要参照国内市场同型号或同类型设备现行市价,

同时考虑必要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等予以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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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增值税抵扣额

a) 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交易市场、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14 年机电产品报

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分析确定。

b) 运杂费

以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

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c) 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

计取。

对小型、无需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d) 基础费用

根据设备的特点,参照《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

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费率计取。

e)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

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

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及安装调试费之和。

f) 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

建设期内均匀性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

设工期×1/2

g) 增资税抵扣额

抵扣额为购置价与运费增值税之和。

b. 电子设备

对于市场上有同型号设备销售,属于同城购买,商家对购买产品包运输、上

门安装调试服务,因此: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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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车辆

车辆重置全价由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

手续费等)三部分构成。

B.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 机器设备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权重+理论成新率×权重

a) 勘察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工

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查情况对设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

定勘察成新率。

b) 理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根据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或者: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 权重

对于结构复杂及大型的设备,采用使用年限法和勘察法相结合确定成新率,

按使用年限法权重0.4,勘察法权重0.6综合计算。

对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

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b. 电子设备

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c. 车辆

依据现行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方法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确定的勘察成新率综合确定。

C.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② 市场法

A.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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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二手车交易市场中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相

关性、替代性的汽车交易实例,根据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尚可行驶里

程、交易日期因素和交易车辆状况等影响二手车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

修正,评估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车辆行驶里程修正系数×车辆状况修正系数×车辆交

易日期修正系数×车辆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比准价格=(案例 A+案例 B+案例 C)/3

车辆市场法评估值=比准价格

(3)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经

综合分析比较,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

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

以此估算待估宗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公式:V = VB×A×B×C×D

其中:

V------估价宗地价格;

VB-----比较实例价格;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基准日期日修正系数/比较实例交易期日期日修正系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可抵扣经营

亏损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人员了解了企业会计政策与税务规定抵扣政

策的差异,对企业明细账、总账、报表数、纳税申报数进行核对;核实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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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取得纳税鉴定,验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实应交所得税。评估时,评估

人员按照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评估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乘以所得税率来确定递延

所得税资产的评估值。

(5)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给江苏星辰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对其他非流

动资产评估人员首先核对明细表、会计报表、总帐和明细账余额,然后收集款项

发生的合同、协议等重要资料,并抽查有关会计凭证,并实施函证,核实交易事

项的真实性、账龄、业务内容和金额等,通过核实,账帐、帐表金额相符。其他

非流动资产可收回相应的资产,按照相应形成的资产或权利确定评估值。

3. 负债

核实各项负债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

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

对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经协商定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工作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正式开始,2015 年 7 月 3 日

现场工作结束,2015 年 7 月 10 日出具正式报告。整个评估过程包括接受委托、资

产清查核实、收集资料并分析整理、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工作底稿的归

档等。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如下:

(一) 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1. 了解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

估范围;

2. 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

分析和评价,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 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

况;

4. 根据了解的情况拟定评估方案和基本评估思路,确定评估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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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确定项目评估小组,并进行业务培训;

6. 指导被评估单位搜集、准备有关评估资料。

7. 配合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等工作。

(二) 现场核实及评估阶段

1.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进场工作时间;

2. 现场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

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状况等;

3.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各科目账面价值与企业财务

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进行核对,使其帐帐、帐表相符,对发现的问题协同被

评估单位做出调整,使其保持一致;

4. 根据企业所属的各项资产,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评估范围内的各

项资产进行了勘察、核实,使其账实相符。具体为:

(1)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进行原始凭证的查验、询问、核对、监盘、抽查函

证等核实工作;

(2) 实物资产采取核对、勘查、检查、询问等核实工作。

5. 查阅收集与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并让企业盖章确认,包括:

(1) 企业的整体资料;

(2) 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主要为资产的业务合同、付款发票、询证函、

银行对账单、车辆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3) 收集评估技术资料,主要为存货的状况勘查表、房屋的竣工验收资料、

设备的技术说明书、维修保养技改记录、检验报告、报废或待报废资产说明等。

6. 根据收集的资料与相应的资产进行核对、验证、分析和整理,保持资料

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 根据收集的委估资产资料和市场调研取得的市场价格资料结合资产的实

际状况和特点,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确定各类资产适用的评估方法;

8. 根据选用的各类资产评估方法,利用评估模型选择合理的相关参数对评

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取得初步评估值。

(三) 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评估结果,并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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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审核,注意各专业组之间的对接,有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关要资产结

果的合理性等,完成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 编制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将评估报告初稿向委托方汇报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审核、修改、校正,最

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汇集整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九、 评估假设

(一) 公开市场假设;

(二) 资产原地续用;

(三) 产权主体变动假设;

(四) 企业持续经营;

(五) 目标公司所在地宏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

(六) 汇率、利率、税负、通货膨胀、人口、产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动;

(七) 企业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八) 企业所处行业及领域的市场、技术处于正常发展的状态,没有出现重大

的市场、技术突变情形;

(九)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不发生重大变化,并且保持目前的经营方式持

续经营;

(十) 发生关联交易,为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

(十一) 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十二)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十三)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和前提条件改变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

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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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定估算。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赤峰红烨锌冶炼有限责

任 公 司 纳 入 评 估 范 围 内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账 面 值 为 33,998.23 万 元 , 评 估 值 为

43,725.07 万元,评估增值 9,726.83 万元,增值率为 28.61%,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

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3,322.24 3,329.32 7.08 0.21

2 非流动资产 37,811.03 45,080.97 7,269.94 19.23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7,051.27 7,051.27 - -

4 固定资产 27,845.13 30,427.25 2,582.11 9.27

5 无形资产 887.76 6,222.88 5,335.12 600.97

6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3.67 1,366.37 -647.30 -32.15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20 13.20 - -

8 资产总计 41,133.27 48,410.29 7,277.02 17.69

9 流动负债 4,685.22 4,685.22 - -

10 非流动负债 2,449.81 - -2,449.81 -100.00

11 负债合计 7,135.04 4,685.22 -2,449.81 -34.33

12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3,998.23 43,725.07 9,726.83 28.61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 权属资料不全面的情形

1.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共有 12 项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对此

被评估单位已提供相应的报建手续和产权承诺,本次评估结论是在假定其产权完

整的前提下作出的,亦未考虑将来办理产权时需要支付的费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及产权的最终确定应当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测绘颁发的产权证为准。无产

权证的房屋具体见下表:

序 建筑物名称 结 建成 计 建筑面积/ 账面价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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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构 年月 量 体积

单 (m2/m3) 原值 净值

1 硫酸转运站 1992/5/1 ㎡ 294.86 658,615.28 394,086.00

框 2010/2/2 19,154,716.6

2 浸出厂房 ㎡ 6,114.48 14,674,387.91

架 8 5

3 铜电积厂房 框架 2010/2/28 ㎡ 1,556.26 4,324,817.62 3,311,008.31

4 精镉厂房 框架 2010/2/28 ㎡ 468.06 1,426,168.20 1,091,850.59

5 烟气脱硫厂房 框架 2013/2/1 ㎡ 636.00 2,492,481.86 2,270,858.69

6 浸出厂房 框架 2012/10/31 ㎡ 7,130.00 26,692,885.28 24,000,557.91

7 铜电积厂房 框架 2012/10/31 ㎡ 2,500.00 7,961,750.62 7,158,703.70

8 精镉厂房 框架 2012/10/31 ㎡ 570.00 2,487,995.60 2,237,048.63

银回收操作室

9 框架 2013/9/20 ㎡ 40.00 761,696.22 718,991.33

(萃取)

10 过滤车间 框架 2013/9/20 ㎡ 2,143.00 20,354,015.38 19,212,857.78

11 萃取车间 框架 2013/9/20 ㎡ 1,770.00 10,212,568.35 9,639,995.82

12 浮选车间 框架 2013/9/20 ㎡ 1,350.00 9,264,292.12 8,744,885.13

2. 本次评估是在设定产权持有单位拥有完整产权前提下做出的评估值,根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

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

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确

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

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

本次根据提供的资料评估时设定完全产权,并非是对产权的确认,产权的确认应

以当地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二)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 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

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

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2. 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

分)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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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三) 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师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

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

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

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

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四)由于无法获取足够丰富的相关市场交易统计资料,缺乏关于控股权溢

价、非控股权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程度的分析判断依据,因此本次评估未考

虑上述因素影响。

(五)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

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

相关责任。

上述特别事项,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仅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目

的和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二) 本评估报告仅由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委托方签定的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

者使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

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四) 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

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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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自评估基准日起,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本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止;

(六) 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

行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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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 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三、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五、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六、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七、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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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行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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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 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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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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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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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五、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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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六、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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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七、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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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八、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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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九、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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