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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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

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八)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九)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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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

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

度财务决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有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送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参加企业财务审计业务: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选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第十条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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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

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十二条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审计事项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

准;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

(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

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

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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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

原则上,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

工作日前,向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上述改聘议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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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

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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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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