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信息披露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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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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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制度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须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4、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5、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股东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接受

社会各界和公众的舆论监督;

6、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办公室电话号码

为 0551-65355175,传真号码为 0551-65320226,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第六条 公司在无法确定某项信息是否应当披露时,应当征询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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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报告。

4、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

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九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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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到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

(七)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公告;

(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

(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

(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公告;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的公告;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

化达 5%以上的公告;

(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告;

(十五)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告;

(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十七)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的公告;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

公告;

(十九)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公告;

(二十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告;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二十四)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公告;

(二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二十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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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二十八)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四)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五)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要求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

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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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

章。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

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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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签发前须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必要时,临时报

告签发前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经理、各专业公司、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

理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

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

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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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订,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

准,本办法将相应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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