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以及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的制定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
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