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马鞍山方
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马鞍山
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拟聘任的利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认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
次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郝淑红 茅仲文 周逢满
洪荣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