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1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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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5-8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288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51,688,693 股,发行价格为 6.81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5,799,999,999.3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2,815,168.87 元后,净募集资金

共计人民币 5,727,184,830.46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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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分别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或“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或“乙方”、“上海

银行深圳分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11014905506000,截止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专

户余额为 178,517.5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借款”、

“收购武汉华侨城 15.15%股权”、“收购上海华侨城 9.87%股权”

和“收购酒店管理公司 38.78%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44301560043149140000,截止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专户余额为 224,282.4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华侨城

一号地块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0039290303002763175,截止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

第 2 页 共 4 页

额为 17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片区 2 号地项目”

和“西北片区 3 号地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李志鹏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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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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