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5-8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288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51,688,693 股,发行价格为 6.81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5,799,999,999.3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2,815,168.87 元后,净募集资金
共计人民币 5,727,184,830.46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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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分别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或“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或“乙方”、“上海
银行深圳分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11014905506000,截止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专
户余额为 178,517.5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借款”、
“收购武汉华侨城 15.15%股权”、“收购上海华侨城 9.87%股权”
和“收购酒店管理公司 38.78%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 44301560043149140000,截止 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专户余额为 224,282.4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华侨城
一号地块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0039290303002763175,截止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专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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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17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片区 2 号地项目”
和“西北片区 3 号地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李志鹏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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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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