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5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深圳
前海华星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担保的议案》,参股公司深圳前海
华星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华星”)为了满足经营的
需要,向银行申请91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3年,同时申请公司为上述融资提
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前海华星,偿债能力
较强,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前海华星提供9100万元民币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独立董事:陈怀谷 寿邹 朱勤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