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2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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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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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 88 号院 1 号楼公司 1 楼 102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
菁先生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公司董事王翊女士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
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54,335,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9.1289%。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154,213,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8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 122,5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469%。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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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3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213,20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400 股;反对 6,1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880,6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67%;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3%;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0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0 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林
菁、郑贵祥、王翊、刘文红、韩江春等 5 位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
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3128420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400 股;反对 6,1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880,6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99.6767%;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3%;弃权
0 股。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3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54,213,20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400 股;反对 6,1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880,6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767%;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3%;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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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郭克军
经办律师:
朱 岩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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