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及预案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以及预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等,符合公司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基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修订)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本
阶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加快公司业务转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审议了《关于公司与银河集团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修订)、《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银河天成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修订)、《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等议案。相关表决事项涉及公司
的控股股东银河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体现
了控股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
公司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和产业转型升级,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涉及的关联交易
事项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与相关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对各议案的表决
结果,并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