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4: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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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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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

上午 9: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83,537,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41%。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4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173,88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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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4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06,710,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5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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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议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永佳集团免于按照

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

9、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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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

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利润补偿及涉

及的股份回购与注销事宜的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议案》。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议案 19 外,相关议

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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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 _ 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吴 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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