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公司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的权限
1、核销单项 10 万元(含)以下 公司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 的权限
第十七条 失、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 核销单项 100 万元(含)以下或
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年累计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资产
2、核销单项 10 万元(含)以下 损失。
或年累计额 30 万元(含)以下的其
他资产损失。
公司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的权限和程序:
1、核销单项 10-30 万元(含) 公司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 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失、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 核销单项 100-500 万元(含)或
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年累计额 1000 万元(含)以下的资
2、核销单项 10-30 万元(含) 产损失。
或年累计额 50 万元(含)以下的其
他资产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
失的权限:
1、核销单项 30 万元以上的应收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
账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 失的权限: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 核销单项 500 万元以上或年累计
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
2、核销单项 30 万元以上或年累
计额 50 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损失。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