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增资北京恒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投资本次人工耳蜗项目,可以为康芝药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
点,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提升相关产品的质量和产业层次,有利于产业资
源的合理分配,也将有助于公司实现儿童大健康事业的发展战略。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议案。
二、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执业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地履行审计职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华安-衍宏【1】号【1】期基金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基金产品尚未做好发行的相关准备,取消使用自有资金投
资华安-衍宏【1】号【1】期基金产品,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
该投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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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清和
陈友春
郑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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