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字[2015]第 0125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平、
王静颖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
区珠江路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
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2627240 股,占公
司 2015 年 12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2.85% 的。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52627240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8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
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0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总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续聘众环
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2627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 %;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数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
股,其中同意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
为 0 %;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
0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 0 %。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
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招
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