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5)第 165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 16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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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5)第165号
致: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5〕51 号)(以下简称“增持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恭运(以下简称“增持人”)在公司作出《关于实际控制人计
划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
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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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恭运。
根据增持人的身份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恭运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恭运,男,住址: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身份证号码为 37072719621218****。
(二)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张恭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9,187,600 股,一致行动人柳聚才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 2,049,000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5%。
(二)本次增持的增持计划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
人计划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公告”),根据《增持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恭运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六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
本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 1%,所需资金由自筹取得,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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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张恭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在二级市场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具
体明细如下: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股) 成交均价(元/股) 增持金额(元) 占总股本比例(%)
2015 年 9 月 25 日 101,500 19.26 1,954,670.08 0.013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07,100 21.96 2,352,086.00 0.013
合计 208,600 ---- 4,306,756.08 0.026
(四)本次增持股份后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后,张恭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9,396,200 股,一致行动人
柳聚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049,000 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30.18%。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本次增持前,张恭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9,187,600股,一致行动人柳聚才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2,049,000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0.15%。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平均增持股价
为19.26元,合计增持金额为1,954,670.08元(不包含佣金手续费)。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
12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
平均增持股价为21.96元,合计增持金额为2,352,086.00元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张恭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9,396,200股,一致行动人柳聚才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2,049,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8%。
本所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可免予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条件。
四、 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就增持人、增持
计划、增持目的、其他说明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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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27),
就本次增持进展情况、后续增持计划、其他事项说明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就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增
持目的和计划、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其他事项说明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
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以及《增持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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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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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蒋 琪 经办律师:郭芳晋
郭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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