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糖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4: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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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3)第 524-12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梁定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贵糖(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5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相关

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

法律意见书

分在广西贵港市幸福路100号公司办公大楼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但昭学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法律意见书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2015年12月18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共6人,代表股份375,919,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2416%。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股份33,403,538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997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法律意见书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审议《关于改聘中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法律意见书

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8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99.885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

2、审议《关于2015年1-11月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2015年12月、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39,4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的98.917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2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

3、审议《关于选举周永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普通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8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8%;反对46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

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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