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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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召开,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宬律师、陈
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5 年 12 月 1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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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
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1 名,其中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13,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4 %
(其中 A 股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66,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982%;B 股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6,7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议
案进行回避表决。其中,鉴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故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
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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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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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宬
负责人:
黄宁宁 陈杰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