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43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5 年 12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绵州大道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文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5,873,78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1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5,785,78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13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4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8,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43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871,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 % ; 反 对 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92%;反
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871,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 % ; 反 对 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92%;反
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871,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 % ; 反 对 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92%;反
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871,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 % ; 反 对 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92%;反
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专项委托贷
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5,871,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 % ; 反 对 2,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92%;反
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