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105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 次 会 议 的 通 知 已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在 《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
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5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
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197,220,65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10名,代表股份192,430,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4,789,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99,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321,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105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68,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反对321,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99,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321,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68,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反对321,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谢颖律师、朱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