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5 年 12 月修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生效,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661 万元。 76,652.5 万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661 第 十 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76,652.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3.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
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 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
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设董事长 1 人。 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