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6 03: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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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高升控股 公告编号:2015-149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高

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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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50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0名变更为49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1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3万股;调整后,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6万股变更为343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343万股。

根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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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事项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有关登记手续。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升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高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事项之1.2项、1.3项、1.6项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3、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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