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张德国先生、邹
前云先生、苗春雨先生为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意见:
1、经认真审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经审查,公司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
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的更好发展。
二、关于国开发展基金专项委托贷款转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关
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
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对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将国开发展基金专项
委托贷款转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国开发展基金转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委托贷款用
于公司项目资本金投入,有助于推动公司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
次关联交易经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
关联交易,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