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函
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关于国开发展基金专项贷
款转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报送全体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相关管理层汇报,认为国开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用
于中粮生化项目资本金投入,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应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