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3: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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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6267-5187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高

朋大道 1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29,607,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96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4 名,代表股份 26,220,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58%。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

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泽传律师、王

雪涛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黄宁宁 张泽传 律师

—————————

王雪涛 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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