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3: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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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8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莫晓宇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一号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5 名,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607,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6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03,387,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20,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5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

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数量 16,487,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过充分讨论,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607,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9%;反对 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87,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相关工商变更事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

的相关文件。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泽传律师、王雪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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