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6 03: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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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5 临-065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的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中湘电集团及本公司的具体责任,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签订的基

本情况

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与湘电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司与湘电集团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湘电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

充合同(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湘电股份

乙方:湘电集团

(二)股票认购的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

1、《股份认购合同》第 11 条第 11.1 款补充修订如下:

“11.1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

务,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

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合同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

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

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第 4 条的约定缴纳认购价款的或未按照

《股份认购合同》第 5 条的约定办理认购资产交割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未缴

纳认购款项或未交割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仍未

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终止《股份认购合同》和本补充合同。除此以外,若因乙

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合同》和本补充合同约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支付认购价

款或办理认购资产交割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

权利。”

2、本补充合同构成《股份认购合同》和《补充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合同没有变更和修订的,仍按照《股份认购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执

行。

3、本补充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

及备用文件,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目录

1、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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