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5 临-065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的议案》,进一步明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中湘电集团及本公司的具体责任,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签订的基
本情况
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与湘电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司与湘电集团签署了《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湘电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
充合同(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湘电股份
乙方:湘电集团
(二)股票认购的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
1、《股份认购合同》第 11 条第 11.1 款补充修订如下:
“11.1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
务,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
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合同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
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
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第 4 条的约定缴纳认购价款的或未按照
《股份认购合同》第 5 条的约定办理认购资产交割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未缴
纳认购款项或未交割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仍未
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终止《股份认购合同》和本补充合同。除此以外,若因乙
方未按照《股份认购合同》和本补充合同约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支付认购价
款或办理认购资产交割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
权利。”
2、本补充合同构成《股份认购合同》和《补充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合同没有变更和修订的,仍按照《股份认购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执
行。
3、本补充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
及备用文件,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目录
1、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