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董事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26 12: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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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 2015-094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19 号文《关于核准航天通

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邹永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的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340,90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5.67

元 , 共 计 募 集 人 民币 412,761,981.35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的 费 用 人 民 币

24,655,363.61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8,106,617.74 元。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1130 号”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34.0905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版)》

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对智慧海

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

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

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同意杭州禾声科技有

1

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

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

议》;同意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

讯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

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方监管协议

(一)签约各方

甲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2015 年 11 月 24 日,甲方收到募集配套资金 397,761,981.35 元。上述募

集配套资金扣除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其余资金将对丁方增资,用于丁方(或丁方

子公司)的智能终端生产建设项目、杭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物联网实用性研发

中心项目和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0201230900000811。该专户仅用

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

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

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

意及授权。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2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陈婷、袁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丁方和乙方应在付款

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以及甲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

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二、五方监管协议

(一)签约各方

甲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开立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3

戊方:项目对应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戊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2015 年 11 月 24 日,甲方收到募集配套资金 397,761,981.35 元。上述募集

配套资金扣除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其余资金将对丁方增资,用于丁方(或丁方子

公司)的智能终端生产建设项目、杭州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物联网实用性研发中

心项目和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戊方为丁方全资子公司,是上述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投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戊

方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05101040029630;戊方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10201230900000837。上述专户仅用于上述

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

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

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

丁方、戊方同意及授权。

2.甲乙丁戊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丁方、戊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

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4.戊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陈婷、袁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戊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戊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戊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

4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丁方、戊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戊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戊方和乙方应在付款

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

戊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以及甲方或丁方或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

方、戊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戊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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