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沈维涛、吴炳康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此次将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转让
的行为,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因本次股权受
让方黄国英先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曾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故本次股权
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
于公司未来更好地发展。上述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转让,同意此项议案。
二、《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的议案》。
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达网络”)系公司的参股子
公司,由于三元达网络所从事业务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不符,公司拟放弃按照
12.94%的持股比例进行增资的权利。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其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本次对参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沈维涛 吴炳康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