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谨慎、认真的原则,认真核查了李玲玲女士的个
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玲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玲玲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董 事 钱 悦
董 事 高新华
董 事 吴尚杰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