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9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4月16日,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
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英特”)、温州市英特药业
有限公司(简称“温州英特”)、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嘉兴英特”)、浙江英特
疫苗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英特疫苗”)融资分别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12,000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4年4月1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二、担保实施情况
㈠ 英特药业为宁波英特担保实施情况
2015年12月24日,英特药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简称“浦
发银行慈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宁波英特向浦发银行慈溪支行融
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665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浦发银行慈溪支行
2、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主合同为债务人宁波英特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办理各类融
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的期
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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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以最高
不超过1,665万元为限。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
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
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㈡ 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担保实施情况
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简称“工行羊坝头支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向工行羊坝头支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
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工行羊坝头支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
英特药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
依据与温州英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
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
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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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
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
两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
起两年。
㈢ 英特药业为嘉兴英特担保实施情况
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嘉兴英特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2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嘉兴英特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
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嘉兴英特在债权确定期间(指本
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和相应的
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
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嘉兴英
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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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嘉兴英特依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
5、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㈣ 英特药业为英特疫苗担保实施情况
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英特疫苗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000
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英特药业
债权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2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英特疫苗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
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与英特疫苗在债权确定期间(指本
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和相应的
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
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英特疫
苗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英特疫苗依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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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11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4,874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4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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