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
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
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
1、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及风险评估;
2、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相关手
续,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
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除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必须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外,
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但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
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
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