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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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增加股东收益,对闲置资金

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

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投向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信托理

财等)、债券(国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债券等)、货币型基金等。公司委托

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以下,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二)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健全及委托理财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期限、范围内

进行投资理财。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由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

等相关事宜的审批及风险控制。

(四)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拟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

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此方案报公司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二)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财务部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可行性

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公司资金预算及经营发展战略拟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

(二)负责委托理财单项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的单项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收益。

(六)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监察

审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证券

事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

常情况时财务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

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异常情况包括受托方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经营

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影响受托方资信能力和经营能力

的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

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一)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

供的委托理财信息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二)单项委托理财有关情况信息披露

财务部应将每笔委托理财情况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由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应确保

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

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

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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