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为保
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推进,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
实际需求情况及时归还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署
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