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5-79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2880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51,688,693 股,发行价格为 6.81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5,799,999,999.3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72,815,168.87 元后,净募集资金
共计人民币 5,727,184,830.46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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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情况作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 44040061 号”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具体内
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
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95,167,970.4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止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西北片区 2 号地块项目 700,000,000.00 86,241,719.20
2 西北片区 3 号地块项目 1,000,000,000.00 2,701,500.00
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号地块项
3 2,314,824,100.00 6,224,751.26
目
合计 4,014,824,100.00 95,167,970.46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提案》等议案,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为了确保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按时启动及顺利运行,公
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投入了部分项目。根据《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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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金额人民币 95,167,970.46 元。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之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
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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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
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合理的。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 6 个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结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公司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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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字[2015] 44040061 号”《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
求编制。”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95,167,970.46 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中金公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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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华侨
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
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 44040061 号)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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